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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在省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各市(州)政府、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二)设区的市政府以行政区为单元组织编制的分区规划,按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要求,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
(三)在上述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和分批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政府委托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经各市(州)、梅河口市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四)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省政府委托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二、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区要切实强化依法行政意识,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从严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切实保护耕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不得擅自扩大授权和委托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各市(州)政府、梅河口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以本机关名义独立实施审批,省政府依法对授权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被授权机关承担承接事权的主体责任,依法承担因该审批行为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被上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纠错等情形。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在受委托范围内,以省政府名义实施审批,省政府依法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负责配合省政府开展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及证据提交工作。
三、加强监督监管 省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在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省政府将进行通报、停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向省政府申请的用地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批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吉政函〔2021〕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省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的批复》(吉政函〔20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确保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权责清晰、承接有序、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承接省级用地审批事项的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制定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方案要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监管举措等内容,确保依法依规做好承接工作。
(二)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是否符合土地征收、使用条件,地类、面积、权属是否准确,是否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否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建设用地来源是否合法,涉及违法占地的是否处理到位,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是否完成污染地块查询,是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各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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